官网最新公告: 摩根大通:亚马逊是最佳长期投资目标,预计美国电商渗透率将达到40%以上  2023亚洲电子商务生态大会反响热烈  刚刚!商务部回应:欧盟 “反制”中国进口电车缺乏充足证据支持  
新闻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高科技园区
电话:010-8888888
手机:13888888888(马经理)
传真:010-8888888
邮箱:1193159788@qq.com
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23-08-30 20:02:11 点击次数:

据财政部网站8月30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返回列表】

上一篇: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及电商企业出席“数商兴农进贵州”活动[组图]

下一篇:全国新增16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网站首页 企业介绍 新闻中心 产品展示 留言反馈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北京高科技园区电话:010-8888888传真:010-8888888邮箱:1193159788@qq.com

版权所有:北京聚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唯尔官网备案号:京ICP证11081350号-1